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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虚伪的意思(89句集锦)

李花花
导读 虚伪的意思 1、利用认知不协调引发虚伪感确实可以有效改变人们的行为,从而使行为更利于人们的健康和保障人们的安全。不过为了最大程度发挥认知不协调的作用,必须做到以下几...

虚伪的意思

1、利用认知不协调引发虚伪感确实可以有效改变人们的行为,从而使行为更利于人们的健康和保障人们的安全。不过为了最大程度发挥认知不协调的作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当事人必须公开支持他所赞同的行为(例如系安全带),然后必须诱导他们思考过去不这样做的原因,最后还必须有直接方法来减少当事人的认知不协调。当这些条件都满足后,行为就肯定会发生有利的改变。

2、根据查明的事实,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与借款人等事先通谋,以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来实现化解不良(归还逾期贷款),借新还旧,从而认定该票据活动为各参与方的通谋虚伪行为,贴现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具有追索权。双方应当按照借款法律关系处理。

3、熟人给她提了许多建议:“我做过很多类似的案例,跟你说实话吧,很多材料我都可以拿到低于市面的价格。”

4、甚至还会故意抬高你,让你陷入自我认同的快感中,然后一步一步走入对方的陷阱里。

5、以此案为契机,我初步尝试摸索一些方法,以供日后有所参考,并给未来的探索安立一个起点。(虚伪的意思)。

6、三天后鸭子把他的31个蛋全抱出来晒太阳,突然领来的那个蛋一下裂开了,从中钻出一条小蛇,吓得鸭子连续打破了好几个鸭蛋。

7、因为没经验,装修时她特意去找了一位有监理经验的熟人。

8、如果恰逢对方是一个别有心机的人,很可能是通过不停地迎合你,引导你说出他想说的话。

9、如果一个人心里想的和表现出来不一样,但是会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然后根据行为的不同,非常直接毫不掩饰,那么无论你做的是对的或是不对,然后说出一大堆乱话,让你觉的他非常了不起,觉得你就要奉承他。所以说这个人是很虚伪的。

10、如果买入的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支行,那就是再贴现。

11、还记得前两年,有个朋友找我帮忙写篇汇报,不停地强调“你帮了我大忙,稿酬多少,一定得给你。”

12、虚伪,是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不真诚、表里不一。

13、换句话说,他已经控制了你的情绪,你也变成了别人手里的子弹。

14、虚伪的人,善于表演,懂得配合,甚至对你掏心掏肺,但其实心里充斥的都是算计,让人防不胜防。

15、除路径A中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外,笔者站队路径B的解释方式还有如下两点理由:

16、2013年6月13日,出借人周涛与借款人许斌签订借款对账单,约定:兹有许斌、钱滔向周涛借款金额捌仟伍佰万元,借款明细为:2012年3月29日借款陆仟万元;2012年7月12日借款伍佰万元,2012年10月23日借款贰仟万元。双方一致确认如下:截止于2013年6月13日,周涛与许斌除去原借款本金捌仟伍佰万元以外的相互往来已确认双方无纠葛,已平账,相互不结欠;截止于2013年6月13日,许斌、钱滔向周涛借款金额捌仟伍佰万元;截止于2013年6月13日,许斌、钱滔向周涛借款捌仟伍佰万元未付利息为3983267元。

17、据生活观察,虚伪的人,都有这4个特征,当你身边有这种人,越早远离越好。

18、(3)参见:贺小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12月第1版,第22页。

19、这一思路混淆了“名称A内容B”与“名A实B”。

20、银行与债务人通过过桥资金完成倒贷情形下银行未兑现“再放”安排之责任承担及法理思考

21、  该案例中,L公司显然系典型的单独虚伪意思表示,L公司自认为只是卖发票给A公司,而A公司自认为是和L公司真实交易,我们认为,L公司的虚伪意思表示不影响L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案例中,不宜认定王五直接销售给A公司,因为李四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交易方向应当判定为:王五→李四→L公司(这里是李四以L公司的名义销售给A公司)→A公司

22、李四与K公司合谋,制作了销售合同,告诉A公司,K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A公司,价税合计1160万元,并告知了A公司,该批货物已经联系好了购买方B公司,价税合计1180万元。于是,K公司为A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11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为B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11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K公司为A公司出具了货权转移凭证,李四提供了送货单且B公司在送货单上签字。后经查证,该批货物由张三直接发给王五。

23、《民法总则》的出台,为我们带来了“通谋虚伪表示”理论的革新。

24、后来他又一次找我帮忙,我开玩笑地提起之前的事,没想到他当即变了脸色,指责说:

25、股东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行权思路和裁量规则——兼释(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案

26、确实,越喜欢讲自己“真心话”的人,其实越善于伪装。

27、他是上天留给我保持忠诚的唯一的一个人,我却允许你对他这般肆虐,我确实扮演了一个虚伪的角色!

28、什么人该深交,什么话该过滤,无时无刻不在影响我们的人生。

29、2012年3月28日,凯盛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凯盛公司为周涛与许斌、钱滔之间的借款协议提供担保(借款金额最高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的股东会决议。

30、央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31、人交朋友,一定要看清楚,谁会在事前提醒你,事后帮助你,一心一意为你着想。

32、首先,要不厌其烦地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事件全貌。合同的签订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在签订合同之前各方当事人必然会进行磋商,合同仅仅是磋商结果的载体(格式合同除外)。我们需要将视野覆盖到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并以此为出发点来解读合同的内容和履行过程。实际上,各方当事人如何结识、哪方发出要约、哪方作出承诺等信息非常重要,找到了整个事件的发起者、主动方,并进一步了解其动机后,会更容易接近双方最真实的意思。

33、“通谋虚伪意思”的形象称呼,类似我们常说的“醉翁之意不在酒”、“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声东击西”、“表里不一”等情形。《民法典》一百四十六条对此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该规定首次出现在《民法总则》中,《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保留。与真意保留不同,虚假意思表示的主体限定为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或“明知”,且须有“共谋”、“意思联络”的行为,而真意保留特指一方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相对方并不知情。

34、“巡回观旨”栏目由张小健律师主持。如您对“巡回观旨”栏目有任何想法、意见、建议,欢迎点击文末留言。

35、前段时间,刚装完房子的朋友就遇到了烦心事。

36、如果命令书中没有要求张三立马把钱给李而是命令张三在未来某个规定的时间把钱给李四。——那么就是远期汇票。

37、可见,“信”不仅要求人们说话诚实可靠,切忌大话、空话、假话,而且要求做事也要诚实可靠。

38、证券公司参与债券业务的多重角色与利益冲突防范

39、对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的思考

40、笔者还发现,之所以对通谋虚伪行为制度的适用存在诸多争议,不是因为对通谋虚伪概念本身的理解存有偏差,而是对被判断行为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标准。具体到让与担保中,是否形成了“让与”和“担保”两种法律关系,还是说“担保”只是商业目的?法律关系和商业目的的不一致时是否应被定性为一真一伪?

41、过往司法实践中,有案例认定合伙型基金中,劣后级LP对优先级LP的份额回购约定合法有效。

42、无卖方员工串通的买方单独虚伪意思表示,通常见于合同诈骗中的买方诈骗。

43、主动伸出援手,愿意在你需要时留在身边陪伴你的人,才值得我们深交。

44、关键词:追索权、出票人、前手、背书、承兑人

45、“2021上海资产管理法治论坛——资管争端的法律实务”成功举办

46、“我早就说过了,这样做是不行的。如果你们早听了我的话,也不会变成这样。”

47、让与担保优先效力之判例研究——兼评《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

48、命令书比欠条多了一个人,就多了一份变数,所以你拿到命令书后要赶快去找付款人啊,一个月内必须找他要钱,时间长了,他不认咋办。——汇票的提示期限为1个月。

49、  B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160万元;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支付了订金50万元,A公司先行开具了发票并予以备货。A公司发货之后,B公司以500万元将货物低价处理后,卷款潜逃。

50、采路径A观点者认为,让与担保即司法实践中经常提及的“名A实B”结构。在此结构下,“股权转让”和“让与担保”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股权转让”是假,“让与担保”是真。据《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股权转让因意思表示虚假而无效。让与担保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判断。可见,这一思路项下并非完全排除通谋虚伪的适用,而是分列不同法律关系讨论。

51、汇票一经贴现,便归银行所有,汇票到期后,A银行便可向张三要钱。A银行如果也急需用钱,它把这张汇票再以贴现的方式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就是转贴现。

52、2013年6月,票据到期,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向有色金属公司账户扣收余款遭拒付。此后,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向出票人(承兑人)有色金属公司、贴现申请人红鹭公司多次催收,均遭拒。由此引发纠纷。此后,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有色金属公司、罗某某犯骗取贷款罪。

53、而“信”的基本内涵也是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诚实不欺。

54、(13)不排除当事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未涉及回购条款,另签订协议安排,可参考《思考笔记》(上)中的例

55、在司法实务领域涉及虚假意思表示的案件大多与合同或协议相关(虚假离婚、虚假房屋交易等关于身份、物权登记的案件也大概率存在合同或协议)。在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对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份双方依约履行多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其主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了“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但庭审中对方未能举证证明任何一方曾作出过合同之外的意思表示,亦未能证明双方为通谋而进行了“意思联络”,仅仅是按照诉讼请求对合同内容及履行过程进行刻意地解释来曲线救国。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持情况下,这样的解释难免显得牵强和苍白,因为以合同本身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来证明合同签订时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难于上青天,很容易步入“以有证无”、“以客观结果否定主观动因”的逻辑困境中。

56、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如何运用举证规则

57、卓越公司后主张合伙份额回购的约定无效,理由是合伙份额回购的约定实质为保底保收益约定,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的规定,也违反了关于私募基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监管原则。

58、中心主办或成员参加的研讨会以及实践调查信息

59、刚兑那些事儿:差额补足文件的性质与效力问题

60、从“瀚霖案”回看“海富案”:公司实质参与对赌的效力,是否仅为简单的判断题?

61、我们必须努力揭开暴力极端分子虚假的面纱,使之声名扫地,让公众看到恐怖主义生活的羞耻和虚伪。

62、波兰作家显克维支说:“宁愿一个公开的仇敌,而不要一个虚伪的盟友。”

63、在这种氛围下,有人向老张伸出投资的橄榄枝,并且溜须拍马地说道:“还是得张总的带领,这个项目才能成功啊。”

64、巴金《秋》四七:“他不知道狡诈,他更不懂权变。”

65、2017年2月24日,奥其斯合伙注册成立,出资为6亿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为激石伟业委派代表万依林。高安城投、华金证券、激石伟业根据约定向奥其斯合伙缴纳了合伙份额的出资。华金证券的出资79亿元,是江西银行通过华金融汇9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兴业银行托管专户缴纳。华金证券、高安城投、激石伟业分别持有奥其斯合伙83%、20%、0.17%的合伙份额。

66、合伙型基金优先、劣后级LP之间的份额回购协议是否有效?

67、孩子把我当成他的朋友,避免了一些虚伪和客套。

68、  该案例中,A公司并无真实销售的意思,但由于B公司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宜认定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发票系虚开的发票。

69、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7年已公开民商事案例研究报告之管辖权异议部分

70、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请求权基础研究——由(2017)最高法民再164号案引发的思考

71、根据查明事实,2012年底,正拓公司对民生银行有7000余万元的逾期贷款无法归还。罗某某向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工作人员提出,由有色金属公司向上海红鹭购买阴极铜,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再由红鹭公司持该票据向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申请贴现,罗某某承诺会确保红鹭公司将所得贴现款用于归还正拓公司的逾期贷款。

72、第需要对所有证据资料进行详细地整理,寻找其中的“差异点”、“非正常因素”。大成总部的王宇老师在“青年律师成长阶梯”课程中讲到:非诉业务中的“差异点”可能是危机所在,而诉讼业务中的“差异点”则可能成为“机会”,寻找机会的前提是先“粉碎性掌握”案件基本信息与法律规定。有时这些基础信息看似“鸿毛”实则“泰山”,甚至能够“釜底抽薪”。我常关注的几点有:合同名称与内容是否“南辕北辙”,签订主体是否符合该项交易的资格或资质,合同签订时国家是否对该类型交易存在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合同中权利义务设置有无违背业务模式或交易习惯之处、合同履行与约定是否一致、合同的最终经济效果与合同目是否脱节等。找到“差异点”和“非常正常因素”后,上文谈到的“合理怀疑”可能就有了立足点。判例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法提供意思联络的相关证据时,也会依据这些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合同效力、性质。

73、对比可见,两级法院的审理思路的主要差别在于对真实意思的探究程度。一审法院似乎限于对外观意思表示的观察,得出的结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是设立合伙企业并对目标公司投资,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最高法院对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探究明显更加深入,结合各合同的内容整体探究出华金证券的真实意思不是成为合伙企业的LP,而是想获得固定收益回报。

74、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

75、协力所受邀为建发集团分享“私募基金与险资合作路径”实务

76、 注:《上述案例中A公司视角的四流指向》图  

77、《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与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紧密关联,结合三者相关条款可整体解释出华金证券签订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时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设立合伙企业,对奥其斯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第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了华金证券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合伙风险、享受合伙收益。首先,案涉《合伙协议》第八条约定“合伙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第九条约定“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4年”。第25条约定“本合伙企业对于经营期间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照各自认缴出资比例予以分担,但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最大亏损额不超过其认缴出资额”。其次,案涉《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华金证券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高安城投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该协议“合伙企业的出资”中第3条约定,华金证券出资的前提是《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法人保证合同》已签订生效;江西银行已经向华金证券交付案涉79亿元。该协议“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中第1条再次约定,华金证券与高安城投签订了《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其转让溢价款的支付方式及金额以该合同约定为准。该协议“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顺序”中约定了合伙企业清算时,除了清算费用等外,首先清偿华金证券的投资本金;如有剩余财产清偿高安城投的投资本金;如还有剩余财产支付激石伟业的投资本金。支付上述本金后,如有剩余财产,则其中80%作为华金证券的投资收益,剩余20%作为高安城投的投资收益。该协议“投资收益分配”中约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分配投资收益。由此可见,华金证券将案涉79亿元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成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后,在合伙企业4年的约定经营期限内没有收益,其收益只能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各合伙人还本后,如合伙企业还有剩余财产,可以分得其中80%。换言之,如果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出现亏损,华金证券将可能承担投资本金无法收回的风险。第《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与《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紧密关联。该《补充协议》已经约定华金证券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案涉款项出资义务的前提是,华金证券已与高安城投签订《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并明确转让溢价款的支付方式及金额以该合同约定为准。也就是说,如果高安城投不与华金证券签订《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华金证券将不交纳案涉款项,而案涉《合伙协议》也将终止。第华金证券在《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与《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中的约定权利义务不一致。根据《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的约定内容可知,华金证券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案涉79亿元)作价79亿元转让给另一合伙人高安城投,支付价款方式为,高安城投在华金证券将案涉79亿元转入奥其斯公司账户之日起满3年之日,选择全部受让或部分受让华金证券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如选择部分受让,则在满三年之日前支付转让价款的20%,第4年每季度末之前支付转让价款的20%,满4年累计受让华金证券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100%。此外,该协议4条“溢价款支付”还另行约定,高安城投向华金证券按央行一至五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4%,首年为5%的年利率(溢价率)支付份额受让溢价款。且该溢价款不得冲抵合伙份额转让款。可见,一方面,华金证券签订《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成为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的优先级合伙人;另一方面,华金证券又将与高安城投签订《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并明确转让溢价款的支付方式及金额,作为履行约定案涉款项出资义务及《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是否终止的前提。这说明华金证券签订案涉《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时真正意思表示并非设立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取得合伙收益、承担合伙风险。而是将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高安城投,并约定三年内以所谓溢价率的名义按季度收取固定回报。由于华金证券签订案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时明确约定以《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签订生效为《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继续有效的前提,故将几份协议整体理解即为,华金证券签订《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出资成为合伙人,承担风险和收取不确定收益的同时,又以签订《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转让其合伙份额、不承担合伙风险并收取固定溢价款的回报作为成为合伙人的前提。也即,华金证券成为合伙人的前提是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这两者明显存在冲突。故华金证券签订《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成为合伙人,分享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承担合伙企业风险,而是以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收取固定溢价款形式变相实现还本付息的借贷目的。综合上述案涉协议签订背景事实和案涉协议相关内容约定,可以认定案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各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从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可知,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能得到法院保护。而且,案涉协议在当事人各方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并履行期间,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已经实施。而九民会纪要第71条、第89条、第90条、第93条规范对象均既非合伙也不是借贷,与本案争议法律关系性质并不一致。故案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虽然当事人在本案中并未就案涉协议无效的后果提出相应诉讼请求,但可以就此依法另寻途径救济。

78、其实这也不怪她,很多人一听到“实话”“真话”之类的字眼也会放松警惕。

79、于是就有这么一类人,整天把钱挂在嘴边,彰显自己的情义,却从不兑现。

80、有一句老话是这样说的:“多下及时雨,少放马后炮。”

81、该案例中,B公司支付的款项,由李四代为回流,而A公司客观上无法知道回流。

82、引证解释:鲁迅《彷徨·伤逝》:“她从此又开始了往事的温习和新的考验,逼我做出许多虚伪的温存的答案来,将温存示给她,虚伪的草稿便写在自己的心上。”

83、张三是A公司的销售人员。在拓展销售业务的过程中,张三发现客户甲乙丙丁不需要发票,于是告知甲乙丙丁,我公司(A公司)销售给你们一批货物,原本价税合计1160万元,不要发票的话只需要1130万元。张三和甲乙丙丁达成合意后,又找到B公司,对B公司说,我公司可以卖给你一批发票,价税合计1160万元,开票费60万元,走账得听我的,并且你得让我公司感觉到你们公司与我公司是真实交易,不能让老板知道。

84、案件来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上海红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85、通谋虚伪涉及的“名A实B”应作狭义解释即隐藏行为B需于虚伪表示A分属性质不同法律行为(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或在同类法律行为中作出相抵触意思表示(价格不一的阴阳条款)。而单纯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即前述名称A内容B)并非通谋虚伪行为考诸对象。如合同名称虽定为买卖合同,但条款约定价款为零,当事人的赠与真意显然不能被错误的名称掩盖可谓(名称)误载不害(内容)真意,但并未有通谋虚伪表示,亦无隐藏行为。

86、本案中,最高法院识别出高安城投、华金证券双方缔约真实目的非设立合伙企业,而是资金出借。鉴于高安城投的诉请仅在于确认合同无效,据此最高法院否定高安城投、华金证券双方虚伪意思表示后,并未进一步判断双方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

87、“咱俩谁跟谁呀,这种小忙还要收钱?太不够朋友了吧。”

88、释义:虚假不真实,现代社会中多用来评价个人道德行为。虚,为空虚,跟“实”相对。伪,为有意做作,掩盖本来面貌,跟“真”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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