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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责任认定书(64句集锦)

李花花
导读 责任认定书 1、一方面,若双方当事人对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法官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有限的程序性审查。交警出具的事故现场勘察、检查笔录及因果关系认定,是针对事故现...

责任认定书

1、一方面,若双方当事人对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法官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有限的程序性审查。交警出具的事故现场勘察、检查笔录及因果关系认定,是针对事故现场的原貌而做出的,其具有较强的不可复制性、实效性、当场性,属于专业的技术判断,一旦事故现场发生变动,就会导致丧失事故认定的基础条件。因此无论是基于维护行政权公定力的需要,还是基于证据的关联性、实效性、真实性需要,法官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上,都应当对交警的执法认定予以高度的尊重。(责任认定书)。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责任认定书)。

3、如驾驶人因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记满12分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省份任意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完成教育学习后,需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

4、2013年8月15日18时许,在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商业街天顺药店门前,王广飞驾驶的苏A4368L号小型轿车在临时停靠时,陆小华在未观察后方情况下打开苏A4368L号小型轿车后门,导致车门与沿商业街自西向东行驶的王连华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自行车倒地后,原告身体撞到自东向西正常行驶的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左后轮,造成王连华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事实,交警部门认定王广飞与陆小华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王连华无责。

5、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6、如审查通过,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事实不清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责任划分不公正的;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之规定作出复核结论,重新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其次,诉讼法上的证据分类不可能穷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类型的划分基本分为七大类,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言辞证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虽然立法上证据形式紧凑,但是成文法的抽象性与滞后性也不可避免。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证据形式会不断出现,另一方面证据形式也会因社会生产生活的复杂性,很难一概而论,出于维护法律稳定性的需要,立法者不可能在出现新的证据形式的情况下,马上进行相应的修改。

8、2000年1月15日公安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中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虽然不是人民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其与上位法没有冲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足够的尊重和参照。

9、在我们日常遇到的交通事故中,我们可以有很多方式进行处理,其中大体可以分为双方自行协商、简易程序处理和一般程序处理。

10、综上,立法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演变成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删除了“责任”二字,增加了“道路”二字。事故认定书名称的第一次变更,立法者主要是想淡化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的行政色彩,突出交警部门对事故客观事实的认定职能,第二次变更,公安部明确界定了事故认定书的适用范围,文字上更加规范严谨。

11、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王连华受伤是由于白色厢式货车导致,王广飞和陆小华在事故中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白色厢式货车同样承担责任。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13、在刑事诉讼中,无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异议,法院都应当采取高强度全面审查的原则,在保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还要从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上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同时,应使用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构成要件也要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这样可以避免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行政责任直接转移为刑事责任。

1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由来已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两种学说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至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法律性质在立法上已经明确确立下来,进一步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价值主要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交警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

15、自此,复核审查程序就结束了。还需重点提示,复核申请以一案一次为限,即当事人任一方申请复核,即使对复核结果不满意也不可以再申请复核,同理,未申请方也不可以就本次交通事故再申请复核。因此当事人申请复核一定要认真对待,想要实现变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仍然需要在申请复核过程中做大量工作,比如,收集准备相关证据和提供法律规定等,涉及专业问题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16、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键性证据,其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的划分、行政处罚的承受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都具有重大的切身利益,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目前立法没有修改的状况下,当事人如何获得权利的救济?

17、  A建筑公司想去调取当时出事时的现场录像资料,交警那里没有,因为事情过去已经四个多月了,录像资料只能保存三个月。看来张某某四个多月不告知单位发生了交通事故,是担心A建筑公司去调取录像,一定有高人指点他这么做。

18、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改判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王广飞和陆小华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19、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0、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是否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分配侵权责任比例呢?

21、本案中,根据道路事故认定书查明且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王连华的受伤是由王广飞和陆小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王广飞的侵权行为是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它车辆通行,陆小华的侵权行为是其开关左后车门时未观察后方情况,妨碍了其它车辆通行,王广飞和陆小华并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确定王广飞和陆小华各自的责任大小,即王广飞和陆小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对王连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以外的部分应当由王广飞和陆小华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22、本案中,原、被告形成好意搭乘关系,结合本案事实及原、被告双方主、客观行为,被告颜某应安全驾驶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其在明知载货三轮车禁止搭乘其他人员的情况下仍让原告搭乘三轮车,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的责任。

23、  A建筑公司在配合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交通责任认定书上记载张某某的车是由南向北行驶的过程出了事。如果张某某是由南向北行驶则可以证明张某某不是来A建筑公司上班。此情况反映到工伤认定机构以后,交警队对此方向进行了补正并提供了现场照片,证明张某某的血迹是在由北往南的方向,纯属笔误。

24、原告汪某作为理性谨慎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机动车搭乘的一般安全常识,对载货三轮车禁止搭乘其他人员应当知晓,也应该预见危险的存在,却仍然搭乘,其行为存在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

25、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和第七十二条所述,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将书面复核申请书,交由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该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终由作出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26、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第四十七条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更名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增加了“道路”二字。

27、另一方面,若双方当事人庭审时对事故认定书均没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对认定书予以采信,并作为法律适用的证据使用。但是也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也既是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等同于民事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只是交通事故的责任,并非法院在审理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时当事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本身并非法律责任,而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只是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一个条件”

28、正因为事故认定书的这种特殊证明作用,所以在出具认定书时必须要慎之又慎。但是比较遗憾的是,在事故认定书的规划化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进步,希望能在这方面有更多规划性文件的出台。

29、被告颜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为原告汪某运输货物,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原告汪某主动搭乘了被告颜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过程中由于颜某操作不当,三轮摩托车撞到了道路右侧山体上,造成原、被告受伤及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30、在“证据说”中,包括书证说、鉴定结论说、勘验和检查笔录说。书证说认为,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从书证分类角度看,是一种公文性书证鉴定结论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这符合鉴定结论必须由“指派”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制作这一条件勘验和检查笔录说认为,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是包括了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等,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一种勘验、检查笔录

31、二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交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交警部门的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律强制性职责。如果交警部门只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作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有申请交警部门进行处罚的权利,若交警部门不作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来实现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性的目的,其基本思路同笔者上述。

32、与民事、行政诉讼相比,刑事诉讼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其关系到一个人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关系到一个人构成犯罪时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并明确了在不同的责任情况下,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及量刑的幅度。

33、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分别于2001年第5期和2002年第5期刊登了“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和“罗伦富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这两个指导性案件的发布,虽然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审判指导意见,反映了最高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但是由于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参照义务,因此未能改变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可诉的现状。

34、笔者认为,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出发,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定性为证据属性即可,没有必要再进行过于严格的区分。主要理由如下:

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6、(1)朱士忠,徐建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制的弊端及认定书的证据定位(J).检察实践,2003,(5):

37、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别于交通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的调解中,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需要亲自参加调解。

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黄灯亮起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绿灯和黄灯交替时,车辆已过停止线的,不属于闯红灯的情况。

39、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40、最新判例!驾驶员肇事逃逸,如何利用其被抓时的血液酒精检验结果计算其逃逸前的血液酒精含量?

41、(3)张丹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的法律思考(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9月,第9卷第9期:

42、本案中原告受伤是由驾驶人与乘客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驾驶员侵权行为是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害了其他车辆通行,乘客的侵权行为是其开关左后车门时未观察后方情况,妨害了其他车辆通行,驾驶员和乘客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确定驾驶员和乘客各自的责任大小,即驾驶员和乘客对事故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对受害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驾驶员和乘客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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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来源:无锡交警微发布等。图文编辑:本地宝编辑整理|侵删。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45、中院二审明确:驾驶员饮酒驾车且逃逸,保险公司无须在交强险范围内对驾驶员予以理赔,否则将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

46、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交警部门作出的专业技术判断,法院应当予以尊重,但是由于其法律性质仍然是证据,因此应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性”角度出发,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适度的司法审查,应是基本的审判理念。

47、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为最终的行政决定所必经的程序和步骤,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责任认定的主要功能是为公安机关行使最终的行政处罚权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应相当于鉴定意见,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决定。

4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与归责原则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1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15条、16条等。交警部门依据事故双方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违章行为及该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力大小作出责任认定。受到自身权力范围和适用法律范围限制,责任认定不能全面、客观的分析和划分过错举证责任、责任人范围。

49、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颜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汪某无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金沙县人民法院。

5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拒绝搭乘货运机动车。

51、为了能够进一步保证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我们往往说的就交通事故起诉至法院其实只是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而不是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法院也只能对明显有问题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而不能直接改变事故认定书!

52、第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是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后,由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53、有很多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不满意,通常会说去起诉。其实这里的起诉是不能针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一个证据,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行为,因此是不能进行诉讼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是主观性最强的一种证据,而且其复核部门只有其上级交警部门,所以对出具责任认定书的干警的个人要求应该是非常严格的。

54、  张某某的事故是如何发生的呢?张某某在2021年5月27日是来A建筑公司上班还是不是来A建筑公司上班?为什么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在长达4个多月的时间之内不通知用人单位呢?

55、交通事故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做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一定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到现场且都签字才有效。当事人拒收认定书,只要事故处理机关对拒收认定书的行为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

56、双方对事故成因有异议选择报警,则由交警来处理。交警是需要根据事故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的大小,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5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联系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主要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必须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不能抛开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民事责任的认定。两种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是竞合的,也就是等同的;而在某些情况下是交叉的,即交通事故责任只是民事责任的一部分。总体而言,民事赔偿责任的范畴和外延大于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包含交通事故责任。

5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存在本质区别

59、如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将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60、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被告王广飞驾驶机动车路上行驶,在临时停车时妨碍其它车辆通行,且未阻止乘车人陆小华从左侧开门下车,因此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被告王广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1、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5月26日)

62、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令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现已废止),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3、①合并驾驶证时主动放弃其中一种准驾车型的,那么视为注销相关驾驶资格,如还需驾驶相关车辆,则需要重新考取相应的准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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