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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争讼的意思(73句集锦)

李花花
导读 争讼的意思 1、其拖延淡化法。明朝赵豫任松江太守,当地民众喜欢打官司,赵豫对此非常担忧。《明史·循吏传》中说他“患民俗多讼”,凡有人来打官司,往往好言相劝,道:“明日...

争讼的意思

1、其拖延淡化法。明朝赵豫任松江太守,当地民众喜欢打官司,赵豫对此非常担忧。《明史·循吏传》中说他“患民俗多讼”,凡有人来打官司,往往好言相劝,道:“明日来”。周围的人都笑他迂腐,传出“松江太守明日来”的民谣。殊不知有些打官司的人,常常是赌一口气。等其回家后,过了一夜,气就消了大半;或者被亲友劝阻,第二天就不来打官司了。赵豫作为一方司法官员,对人性心理的了解是很透彻的,所以用“明日来”的策略来化解诉讼。据史料记载,赵豫在松江做太守十五年,地方政通人和,百姓拥护。由此看来,赵氏独创的“明日来”断案法并非一无是处,也有它的可取之处。(争讼的意思)。

2、为促成交易、加速商事流转,系争行为既可解释为有效,也可解释为无效的,尽量解释为有效。例如,控制股东从公司取得货币财产的行为究竟属于借款行为或抽逃出资行为、法律界限难以划清的,应当推定为借款行为。系争行为既可解释为无效行为,也可解释为可撤销行为的,尽量解释为可撤销行为。如,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侵害其他股东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既不宜将此类行为解释为绝对有效,也不宜解释为无效,而应解释为可撤销行为。即使解释为无效行为的,倘若返还财产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或者徒增与返还财产利益显著不成正比的巨额交易成本,也应尽量采取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尽量避免损人不利己或者两败俱伤的救济方式。

3、讼卦上卦象为乾为天为阳,其性质向上,下卦为坎为水其性质向下,两卦同性相斥,并且天往上升,水往下流,目标相违背,这便是讼卦的卦象。这就好比人们各自怀着私心,都为自已的利益着想,思想不能统一起来。所以人们在争夺利益的同时,便会引发争斗,到头来只有通过诉讼进行解决了。

4、因受道家“无为”思想影响,中国民众本来已有谦和不争的心理基础,在统治者的宣教、引导下,更容易形成无讼远诉的价值观念。历代官修或私著的地方史志中,对这样的民间传统有详实的记载。明代刘文征在《滇志》卷三中说,当地人民“少有不平,宁弃不争”。《嘉庆重修一统志》第一九一卷记,广西府(今云南泸州、师宗、丘北等地)的民风是“礼让相尚,以讦讼为耻”。清代薛渭川《嵩明州志》卷二称当地之人“敦朴素著,……不好争讼”。

5、在法庭上争辨是非曲直,打官司:讼事。讼案。讼词。

6、例如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退股纠纷等等,如果从传统的民事法律规则看待一个案件,应该是一个裁判结果;如果站在商事裁判思维的角度上看,又会得出另外一个不太相同的结论。

7、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对民法中的法人制度而言,公司法是特别法;相对于公司法而言,证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特别公司法律制度又是公司法的特别法。即使同在公司法框架内,也需要慎重处理一般规则与特别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就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而言,《公司法》第20条是一般条款,适用于各类公司;而第64条是特别条款,仅适用于一人公司。但即使一人股东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能够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一公司的财产,债权人仍可援引《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举证证明一人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待遇的行为,进而请求一人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负责。

8、法官的裁判三段论离不开大前提的确定。倘若大前提引用有误,必然导致司法不公。但是,法官在竭力寻求清晰的裁判规则时,往往被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所困扰。现代公司法律关系的盘根错节,立法文件的浩如烟海,立法阶位的复杂多元,立法文件对公司关系内容和救济措施的立法真空,都为法官发现妥当的裁判规则带来了许多难题。因此,慎思明辨,求索规则成为公司争讼裁判的重要思维。其核心内容是发现与适用妥当的法律裁判规则。

9、马前卒:封建社会称武将、官吏出征出行在马前吆喝开路的兵卒差役。现指在前边摇旗呐喊、为人捧场的人物。

10、从认识论上讲,无为就是要收敛欲望,消除成见、偏见,如此才能洞察事物的本质,即“无为以体道”。道所蕴含的自然法则玄妙难懂,但其所展示的阴阳冲和之规律却隐约可辨。如“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任何事物都有其阴阳相对立的两面,如大对小、强对弱、有对无、多对少、雄对雌、刚对柔、富贵对贫穷、荣耀对耻辱等。事物的对立面又会在统一中发生相对转化,强者充满危机,因为强到极点,就会向弱的对立面转化;弱者却充满生机,因为弱可以向强的对立面转化。

11、    比如说蒙卦,古人所讲到的教育问题到现在大概都还有。所谓的“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蒙以养正,圣功也”,这两句话正是目前教育的大问题呀,目前的教育把这两句话执行出来了,我们的教育天下太平了,不是吗?“蒙以养正,圣功也”,你在童蒙的时候有没有养正呢?如果没有养正,他长大以后会怎么样呢?所以有社会问题就出来了嘛。那么老师要怎么办呢?要“果行”才能够“育德”嘛。这个“果”字是果决、果敢,“果”就是内在充实,象水果一样,果是木头上结的实,叫果,叫果实,所以“果行”这个“果”啊,就有一种很笃定、充实、饱满的意思。请问你们以后去当老师,你的德行有充实饱满吗?假如没有,你怎么教育下一代呢?所以你看到这个卦是要反省的,而且反省的这个问题一直都是这样没有变,你只要反省这个问题,其它问题大概就可以解决,所谓“本立而道生”,你就是把根本问题抓到了。在易经这样子简单的文章里面,为什么让我们越读越喜欢读呢?因为它往往能够指出一些重要的人生问题,而且是相当原则性的指点,你能够从读《易经》当中,得到一些启发,有更好的创作,当然更好,比如你认为教育还有哪些问题。但是易经所提到的问题你解决了吗?要往这里去想,历代以来不管哪一个大学问家、大教育家,一提到教育,常常会用《易经》蒙卦的这个观念来解释:“蒙以养正,圣功也”,“君子以果行育德”。

12、从生成论上讲,万物皆是道运动而产生的结果。“道生一生二生三生万物。”从辩证法的角度讲,万物都是在阴阳两极的对立统一中运动发展,阴极则至阳,阳极则至阴,阴阳平衡打破之时,也是事物灭亡之日。“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从发展观而言,事物从哪里来,必将回到那里去,万物由道生成,最后又回到道,这是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常”,所以道的本质是“一”,来于一途又归于一途。“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因此,阴与阳的对立统是万事万物都不可能逃离的运动法则,同时也是道的运动规律作用于事物的结果。

13、如果出现大人(有威权之人)决讼,则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14、再次,将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不经调解而直接到官府告状的叫“越诉”,朱元璋在《教民榜文》中曾规定,当事人要杖打“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仍发里甲老人量断。”只有先经调解未果的,才能告到官府。

15、   “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在家庭要家和万事兴,一家之计在于和,夫妻之间的事情尽量的不要开恶口。一旦开口,那么以后就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再次重现。那么时间越来越长,频率越来越高,到最后的结果必然就是四分五裂。所以“居家戒争松”碰到有矛盾的时候,尽量的让子弹飞一会儿,冷静下来,不论对方怎么样的凶猛,你必须冷静下来。要有这种涵养,要有这种心量,否则的话,我们怎么样去让孩子出生的家庭和风细雨,我们双方都必须来面对这个问题。一旦阴沟里翻船,这个家庭每一个成员都要由此而付出沉重的代价。尤其是我们的孩子,他是无辜的,他必然要承受这些灾难,这个问题就不仅仅是你我之间的问题,它涉及到了孩子的幸福的问题,涉及到了老年以后是不是能够老有所养的问题,也涉及到了整个社会的诚信的问题。

16、怅惘:惆怅迷惘,心里有事,没精打采。锵然:形容声音响亮有力。

17、或从王事,守其本分,不敢触忤,不能先成,碌碌而终。

18、   《朱子家训》全文虽只有506字,却集儒家做人处世方法之大成,内容简明赅备,文字通俗易懂,朗朗上口,问世以来,不胫而走,成为有清一代家喻户晓、脍炙人口的教子治家的经典家训。

19、首先,民间调解可以采用强制手段。如在明朝初期,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荐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即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剂。调剂时可用竹篦责打当事人。增强调处的威慑力,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所谓不见棺材不掉泪,不来点硬的,斯斯文文,郁郁乎文哉,恐怕很难搞成事儿。今天的民间调解之所以成功率较低,估计原因就在于此。

20、法官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法律不仅是诉讼和斗争的艺术,更是构建和谐、走向合作的艺术。如果说对抗式的诉讼活动能够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斗争的乐趣,妥协式的调解活动则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妥协与合作的智慧。妥协是人生的最大智慧。和谐社会就是妥协社会、理性社会。成功的调解活动离不开传统文化中的模糊哲学。而模糊哲学在调解活动中的运用使得双方当事人重新找回自尊和理性,发现中庸之道,彻底预防和化解调解未果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面临的不确定裁判风险。

21、 有一种叫虺的毒蛇,一个身体有两张嘴,因为争夺食物而互相用牙齿嘶咬残杀,最后也把自己杀死了。这样的虺蛇真是贪婪之极,也愚蠢之极!韩非进一步指出,人臣中互相争权夺利而使国家灭亡的,都是虺蛇之类的东西。这就比“三虱争讼”的意思更明确了。

22、从规范形式看,立法文件的不同阶位应引起法官重视。《立法法》规定了法律的一般适用规则,如:特别法优先适用,一般法补充适用;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但《立法法》并未穷尽所有问题。倘若地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遇有省级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相互冲突的情形,便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若适用地方性法规,便担心最高人民法院以其裁判行为违反司法解释为由、在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予以改判;若适用司法解释、排斥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又担心导致当地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不满。笔者认为,地方法院遇有此种情形时,可提请当地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法院在裁判活动中可将司法解释作为“法律”的范畴予以解释和适用,因为司法解释本身是对法律条款内涵的发现和识别。法官援引司法解释裁判的理由不是由于司法解释高于地方性法规,而是司法解释指向的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法官的裁判文书不仅要援引司法解释,还要援引司法解释指向的法律。

23、讼不宜穷争,应及早平息。如是,为仁由己,自由于已,得安贞之吉。

24、 和这个寓言相似,韩非在《说林》中还讲了一个两头蛇的故事:

25、当道家“无为而无不为”的思想浸入民众生活时,人们逐渐懂得了道的权威性和不可违背性,唯有顺应其规律、法则,才能无往而不利。道的目的在秩序,道的方法在无为。而无为的核心在于节欲自律,用以消解灵肉之间、人人之间、天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达到秩序的平衡。而在秩序与利益之间,秩序的意义更重于利益。人类领悟了这个道理,便会以节欲自律的心态和无为不争的行为去对待名利,对待争讼;当这样的心态和行为形成稳定的安身立命、应时处事的模式后,也便内化为民族性格和民族心理。这便是中国“无讼”传统的观念基石。

26、讼不可长。遇到争讼事端,应当机立断,尽快解决,不可久缠。如是,仓促之中虽有小的过失,虽有可能遭受小的损失,事终来看也是值得的。

27、“很”,普通话读音为hěn,最早见于秦朝小篆时代。“很”的基本含义为甚,非常,表示程度加深,如很快、很好;引申含义为古同“狠”,凶恶;古代指争讼,如“很无求胜”。

28、有法官认为,公司争讼案件增速过猛,审判力量不足。有增无减的公司争讼案件的确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荷。但正确的应对之策是,增加法官编制,提高公司法审判业务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准,切实加大法官的专业能力建设。

29、在股东争讼案件当中,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是股东,有的拿出来了自己的出资证明,有的拿出股东名册,也有的拿出公司章程,甚至是股权转让协议。

30、公司自治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是现代公司法的灵魂,是市场经济富有活力的秘笈。弘扬公司自治精神,不仅有助于增强公司的自主创新与发展能力,也有利于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创新型国家。公司自治精神的核心要求是要求法官首先尊重商人们的理性选择和商业判断,包括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基于自由和理性的心态所作的各种商业判断。隔行如隔山。由于法官与商人之间在专业技能与思维定势方面的天然屏障,法官无法在所有情况下模拟出比商人还贤明和准确的商业决策,即使法官出于良好愿望也是如此。因此,法官首先应当尊重公司(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机关)、股东、董事、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依法作出的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和民事行为自由。

31、怅惘:惆怅迷惘,心里有事,没精打采。锵然:形容声音响亮有力。

32、争夺(zhēngduó):争着夺取:争夺市场。争夺阵地。争夺出线权。

33、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道家作为学术群体,因受官方行政力量的压制而逐渐消解。然其精神价值并未因此而消失,而是隐入了社会的方方面面。笔者以为,大约有四条途径。一隐于官。二隐于学。三隐于教。四隐于民。

34、不巧却遇上老朋友,于是一起坐下开怀畅饮,酒钱都付清了还又发了一点小报酬。

35、争论辩驳。古书记载, 《达庄论》三国魏晋阮籍:“岂将以希咸阳之门,而与稷下争辩也哉?”翻译为“难道要希望让咸阳和稷下争辩吗?”

36、  五行八卦通天地,阴阳交泰安凡尘,做好以上两点,即可有效化解。注意:五行八卦字福、五行八卦门符福等浑水摸鱼、似是而非的名称,虽然一字之差,这些都不是五行八卦福。

37、鉴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列举的公司争讼案由仅有10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更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拓宽为22类。为进一步拓宽民事案件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公司纠纷案由扩张为25类。广义的公司争讼类型还包括14类与企业有关的案件、16类公司破产案件与17类证券案件。虽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举的公司争讼案由空前扩张,但列举难免挂一漏万。因此,法官必须从严密的逻辑角度把握和受理公司案件类型。从时间序列看,公司争讼覆盖公司从设立到注销登记的整个生命周期。从当事人角度看,公司争讼涵盖公司、股东、高管、债权人、利益相关者等各类公司法律关系当事人。从原告的角度看,公司争讼分为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公司对股东提起的诉讼、股东对股东提起的诉讼、公司对经营者提起的诉讼、经营者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对股东提起的诉讼以及其他诉讼。其中,股东提起的诉讼以请求权基础为标准又可分为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间接诉讼)。直接诉讼又有自益诉讼和共益诉讼之别。

38、熙熙然:指一副快乐满足又舒适的样子。和悦欢快的样子。

39、在林林总总的证据当中,如何认定股东资格的归属,就是一个让法官和律师颇费心思的问题。

40、公司争讼属于广义的民事案件。但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公司争讼既有特殊性,又有一般性。基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官在裁判商事案件时应当遵循商法规则优先适用、民法规则补充适用的基本原则。在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民法制度包括法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均可补充适用。例如,虽然《公司法》未规定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但法官适用侵权法的基本原理可以推导出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正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法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明文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乃源于其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和第9条均可填补《公司法》的漏洞。又如,虽然《公司法》未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和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但《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制度依然可作为裁判依据,并成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和第14条第2款的制定依据。

41、听讼断定曲直,做到无过差,无邪曲,以中正断枉直,故得元吉。

42、对于道所彰显的这些玄理,只能在无知无欲的状态下才能体察得到。但是,人类在生活中,由于欲望的支配,总是喜欢有、强、大、多、雄、刚、荣的一面,不喜欢无、弱、小、少、雌、柔、辱的一面,这是人之常情,却不符合道的要求,也无法认识事物的本质。老子提醒世人:无、弱、少、小的一面也有它的用处,亦应给予相应的重视。

43、“道”的原初含义是道路的意思,后引申为事物从起点达到终点所须经由的过程、步骤和所须遵循的规则、规律。老子在此基础上,对道作了系统的论证和理论提升,使之成为高妙的哲学概念。道家后世学者亦进行了多角度的论述,使道的含义更加丰富。归纳起来,道家人物对道的论述,主要是从以下三方面来展开的。

44、小,马王堆帛本和战国楚竹书本均为“少”。少,作时间副词,表示时间简短之意。

45、    “六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这个六三本来是阳位,阴爻居阳位,这里就有一种谦卑的意思。“食旧德”,想念想念嘛,想念以前大家还有一段情份呐,这叫食旧德。食其实就是停下来回想一下,回想一下以前还没有讼,大家不是一团和气吗?这叫食旧德。“贞厉,终吉”,你在这里虽然有动荡,但是呢你“食旧德”最后是好的,你要食旧德是很困难的,已经开始讼了,你才说想念以前,想念以前的太平。你这样想念是很难的,也必须处在危地当中,处在非常的不安当中,但是“终吉”。“或成王事,无成”,这种人就是很谦虚的,就像坤卦一样。坤卦六三也是“或从王事,无成有终”啊,这个六三就是跟坤卦的六三是一样的,有坤德,因此就“是或从王事,无成”,你自己退一步,也不要走在前面。老子说:“吾之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又说:“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一个最高的善是像水一样,大家都要利争上游,我在这个讼的地方不要力争上游了,我就下流就好了,我就往下流,我谦卑一点,叫做“或从王事,无成”,“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你把他当做很尊贵,好,我不跟你斗,我不敢跟你斗,“从上吉也。”那当然这个“从上”也有是从九五的意思,“从上吉也”。

46、思想上的宣教:古代社会采司法与行政合一之体制,各级衙门的司法者也是当地的行政者,其政绩考核中,诉讼治安状况是必考项目,且以发案率低、结案率高为优。故而执政者对争讼多以息诉策略待之,无不大力宣传“无讼”思想,以降低发案比例、提高政绩。其方式大致如下:其鄙视挑词架讼之人。其分析好讼与息讼的利害得失。其剖析好讼的社会原因以防微杜渐。其用特殊方式劝民息讼。

47、弘扬调解文化、扩大调解范围、提高调解成功率,对于公平及时地化解公司争讼、构建和谐公司法律秩序、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调解对各方当事人而言既是利益博弈活动,也是心理调试和感情培育活动。弘扬调解文化符合广大民众追求实质公正的法律感情。对抗性的诉讼程序尤其是严苛的举证规则,虽多以程序公正为主旋律,仍有可能在某些当事人内心深处增加新的不公正感。弘扬调解文化有助于契约自由精神。调解活动的实质是在纠纷解决阶段重新赋予双方当事人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精神在调解阶段得以复活。双方当事人既可协商变更争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安排,也可排除和变更法律法规中的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默认规范)和赋权性规范,还可对尚未产生争议的利益关系作出标本兼治的契约安排。而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恰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伦理规则。在笔者作为首席仲裁员的某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数十页的和解协议文本化解了过于简单的几页合同引发的争讼。这是对不完备合同条款的事后补充,也是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弘扬调解文化还有助于大幅降低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弘扬调解文化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参与诉讼治理的民主意识、理性意识、妥协意识与合作意识。

48、争:力求获得,互不相让,争夺。竞争。争长论短。讼:在法庭上争辨是非曲直,打官司,讼事。讼案。讼词。

49、由于古代法律是王者之法,又都以刑罚方法统一调整制裁,在这样的法制体系中,一个好诉健讼之徒,无异于拿自己的权利这个“鸡蛋”去砸国家律法的“石头”,小则自取其辱,大则自取灭亡。所以,以无讼为价值追求,应当说是明智的选择。将无讼视为一种法文化传统,其间的精神旨趣,莫不是以谦让不争始、以获取某种利益终。

50、首先,无讼可以保留当事人的颜面,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人际氛围。其次,无讼也蕴含着对物质利益大小的衡量。从正面来看,喜欢打官司会得不偿失。在相对封闭的农业社会,老百姓被固定在某一片土地上,一辈子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人与人之间真正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就算通过诉讼打赢了官司,但和谐的人际关系也会打破,显然是不划算的亏本买卖。从反面来讲,不喜欢打官司会因祸得福。不爱打官司,表面看起来会失去某些应有的物质利益,却能获得更加良好的人际关系,干起事来,既能减少别人的人为阻碍,又能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反倒容易成功。在这一点上,无讼与道家思想的渊源尤为明显。道家提倡“不争善胜”,老子在《道德经》第七章中说:“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耶?故能成其私。”不争并不是真的不争,而是一种更大的争,第一是不树敌,减少人为阻力;第二是能够得到更多的支持,得道多助,如此一来,反而更容易获得成功。所以无讼不争成为一种人生智慧。

51、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这个逋啊是逃窜的意思。赶快走,抱头鼠窜的。窜,老鼠走在洞穴里面叫窜(竄),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你的地位身份不够你还要跟上面的人斗,也就是说你的能力不够,他的趋势很旺盛,你跟他斗做什么呢?他不得理,人家说理直气壮,他理不直也气壮,你跟他斗什么呢?所以等于是自下讼上嘛。“患至掇也”,这个祸患呐,“至掇”也。这个掇就是拣到,好像后来你必须拣那个祸患,自讨苦吃,自讨没趣。所以“自下讼上,患至掇也”。意思就是说,你把他当做你的上面好了,好了我输你就输你,就这样,这样就不要讼了。能够在什么地方讼呢?就是“有孚”,这个时候真理越辩越明,到最后就能够停下来,这样子讼才有意义,其它的就不要了,这叫讼。

52、既没有争的必要,也没有讼的可能。远离即可。

53、    “小有言,终吉”,为什么呢?因为“小有言”的时候,马上警惕了,就“终吉”。

54、在日常使用中,“当”常做动词,表示抵押,如典当、抵当。

55、其次,民间调解的结论有约束力。通过调解,当事人同意的,记入“和簿”,不得反悔。“和簿”相当于现在的调解协议书。

56、人们各自怀着自私之心,在这种情况下,诚信自然会被窒息,因为靠诚信无法使自己获得更多的饮食与财物。这就好比战国时代,人们怎么生活和保全自己呢?只有“惕中吉”了。也就是说只有时刻警惕,谨慎小心做事,才不会受害。可是如果社会成了这个样子,人们再警惕,最终也是难逃凶险的。在这种情形下,遇到难题唯一的出路是求大人物帮助,可是不适合跨越大的险阻,因为这种时代只能逃避危险,哪能以身犯险呢!这种生活方式,就有些像小市民的生活方式。小市民寄生在贸易来往的城市里,可是自己又没有地位,没有权势。来城里做生意的商人都很奸诈,为了不上当,小市民必须学得“精”一点,自然别人也不会讲诚信了。一遇到别人欺负,只能请有能力的大人物帮助解决,对于有危险的事情,离得远远的。小市民的这种生活方式是环境造成的。

57、爱读经官网:www.idujing.com

58、法官要剖析情理,促进和谐。法官准确寻找裁判依据、查明案件事实、注重法律推理过程的主旨在于确保裁判结果的法律效果,追求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同的公平公正。但问题在于,社会公众基于朴素的法律感情和伦理感情在评价某一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之时,往往增加了法律之外的伦理评价要素:该裁判结果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是否合理;该裁判结果的法律效果如何,社会效果又会如何;法律上没有瑕疵的裁判结果是否会在现实社会中催生损害主流价值观的失信行为。为追求裁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法官必须在论述裁判的法律理由之外,详述裁判的伦理根据。睿智的裁判结果应当尽量缩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鸿沟,确保裁判结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真正经得起社会的检验、法律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涉及他国当事人的,还要确保裁判结果经得起国际社会的检验。例如,法官倘若心存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就可以在公司、股东、消费者、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利益平衡点,促进公司法律关系的和谐,实现各方利益多赢共享,预防一些公司“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悲剧。

59、《明原经》曰:死符小耗同方,乃太岁气绝之辰。死符星属于太岁十二星之由每个人的生肖和当年太岁来推算。太岁十二星即:太岁、太阳、丧门、太阴、官符、死符、岁破、龙德、白虎、福德、天狗、病符。经曰“死符者,岁之凶神也,常居岁前五辰”,籍此可以推算每年命犯死符星生肖属相如下:

60、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在弘扬契约自由精神、鼓励交易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巨大一步。该解释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限缩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反对解释,倘若某合同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合同依然有效。遗憾的是,《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仅要求法官关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并未告诉法官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倘若甄别标准长期不予明确,则该司法解释的创新性解释蕴含的不确定性及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可能大大抵消该条的积极作用。

61、讼卦的卦画与需卦的卦画相似,都是两个阴爻四个阳爻,只是排列顺序正好相反。古人称这种现象为“相覆”,就是颠倒过来的意思。《周易》中的八卦排列往往是非覆即变,这是《周易》中八卦的排列规律。

62、由于统治者在思想、制度、司法三方面大力倡扬远讼息诉的价值理念,传统中国人遂浸染在无讼的文化氛围之中,于不知不觉中养成了自己固有的法律观念。

63、    好,“上或锡之鞶带”。“鞶带“是大的带子,就是代表他有功勋,他能够得到赏识。“锡”就是赐给。或者是给他大的带子。“终朝cháo”,或念做“终朝zhāo”也可以,终朝zhāo就是一个早上,终朝cháo就是在朝拜的这一段时间里面,上朝的这一段时间里面。“三褫之”“褫”就是把它夺回来,这当然是一个比喻,哪有赐给一个大臣大带子,说你很有功劳,然后一早上拿回来三次,再赐给,再拿回来,再赐给,再拿回来,这当然是一种比喻。什么意思呢?象里面有讲“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如果你是因为好争斗,才显示你的才华,然后来赐给你奖品,赐给你奖励,人家发现这个不是你真正的功劳、真正的德行,于是就把你的奖励收回来——“终朝三褫之”,就是没有多久就给你收回来,这样就是“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因此最后的受人家的敬服、受人家的尊敬一定不是由讼而来,不要以口齿伶俐,不要以喜欢争辩来受到别人的尊重,因为终究很快就会失去,这样就“终朝三褫之”。以讼来受这个服装的赏赐,一个早上就会被夺回三次,就是很快意思了,没有多久可以得意的了,这样。因此不要用讼,不要用讼来使人家服气,人家是口服心不服啊,马上你的尊重就被人家夺回去了,不要再跟我讼了哈,不要再跟我吵了哈,跟我吵是“终凶”,我告诉你,哈哈……OK,下课。

64、    “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安于贞吉,安定在这里不失其道,这个就比“食旧德”更进一步,不是想念旧德而已,是回复到自己的一种本份上来,守住自己的本份。

65、从实践论上讲,“无为”通“无违”,即不要做出违背道的规律和法则的行为,像这样来考虑问题和调节行为,才能与道的精神相合,才能维持天、地、人间的合理秩序。

66、其出奇制胜法。有的司法官,为化解纠纷,不时采用一些出人意表的妙法。清代知县陆陇其遇一兄弟争讼案,审理之前,“但令兄弟互呼”,不到五十遍,两人便主动请求撤诉。但陆还是写了判词决案,曰:“夫同气同声,莫如兄弟,而乃竟以身外之财产,伤骨肉之至情,其愚真不可及也。”判令财产由兄长掌管,弟弟予以协助。

67、指两个或者多个人由于目的或者价值观的差异,无法和别人达成一个共同的结论,而互相表达自己观点的一个过程。在日常生活中常有各种争论,通过争论,可以明事理,现真相,得到真理。

68、 韩非为什么讲“三虱争讼”的故事?所谓的“虱”又有怎样的特殊含意?这或许和《商君书》所说的“六虱”也有关联。《弱民》说:“三官生虱六:曰岁,曰食,曰美,曰好,曰志,曰行……六虱成俗,兵必大败。”《靳令》亦以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为“六虱”。这样看来,《韩非子》中的“三虱”也应该有着类似的意味。引申开来,韩非的意思大概也是说,为一己私利而争夺不休的人臣就好比是争讼的虱子,丝毫不顾及国家的长远利益。所以,那些叮在猪身上拼命吸血的虱子们,倒是要仔细想想,如果有一天“肥猪”不复存在了,自己又该怎么办呢?

69、法律规避是中性词,既非魔鬼,也非天使,要扭转对法律规避“一棍子打死”的传统思维。现代法治应当心平气和地宽容和允许商人们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运用法律和商业智慧、迂回曲折地规避或回避某些苛刻的、甚至吹毛求疵的恶法条款。对于法律规避智慧,法官应当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当然,法律规避也会刺激立法者的神经,进而带来立法的创新。而立法创新会带来新一轮的法律规避。法律规避与立法变革之间的博弈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常态游戏。例如,股东为规避非货币出资不得超过70%的规定而采取的先货币出资、然后在公司成立后以该货币购买该股东特定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计划并无违法之处,亦不影响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当然,应予回答的两个重要问题是:该股东的货币出资到位没有?实物买卖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公平?又如,房地产和矿产资源类公司的股权转让纯属自由,即使存在降低税负和交易成本的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也不能将其视为规避强制性法律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的无效行为。公司章程也可预先规定对失信股东的除名制度。

70、可以说,整个事件是中国借“替代国”现象与欧盟和美国在是否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上的一次博弈。就目前来看,这次博弈的结果我们并没有达成想要的预期。在笔者看来,将这个结果解读为WTO不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不准确。毕竟,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已经有很多WTO国家是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

71、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健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创新型国家战略的不断落实,公司和企业的注册数量如雨后春笋。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实有内外资企业共13057万户(含分支机构),实有注册资本(金)20万亿元,户均注册资本(金)596万元。接踵而来的是,公司争讼数量日渐增多,且法理含量愈来愈高。各级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大力弘扬公平与效率兼顾的主流价值观,审结了一大批公司争讼案件,对于确认股东资格,维护中小股东权益,鼓励投资兴业,完善公司治理,捍卫交易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往往对同一公司争讼案件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公司裁判文书的改判率居高不下。问题的症结不仅在于公司立法的不完善,而且在于公司争讼裁判思维的碎片化现象。为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法院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与公信力,公正快捷地化解公司争讼,降低投资与交易成本,维护投资与交易安全,推进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推动投资兴业活动与资本市场的永续发展,法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裁判思维。

72、“当”,普通话读音为dàng,dāng。“当”的基本含义为合宜,如恰当、适当;引申含义为抵得上,如一个人当俩人用;姑且作为,如当做、长歌当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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